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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缴款书”何时开具?由谁开具?

录入时间:2000-04-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4/2000信息】 供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 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在供货方缴纳该批货物的增值税时,除国家规定免税和不 予退税的货物外,一律由供货方所在地的国税机关给予开具“专用缴款书”,并 经国库(银行)收款盖章后,由供货方将“专用缴款书”第二联(收据乙)交给出口 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在该批货物出口后由出口企业据以申请退税。                          (m20000301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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