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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资建房应如何计税

录入时间:2000-04-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4/2000信息】 近几年,在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进行的 同时,企业利用集资建房的形式也越来越多,其主要特征是企业出地(或再投入- 部分流动资金),职工集资,由企业筹备建房,房屋建成后分配给职工居住,不办 理职工个人的房屋所有权手续。   企业利用职工集资建完主要有二种形式:   一是企业在自有生产经营用地上建住宅房,企业划出一片土地,加上职工集 资,房屋建成后分给职工。这种形式,企业只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变更土地用 途申请,批准后到建设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即可建房。二是企业出资征地,建房 资金也主要由职工集资筹集,房屋建成后予以分配。   企业在集资建房过程中,职工集资也分为二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职工集资款不退,分房后职工取得房屋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仍为 企业所有,职工无房屋所有权,也无权在居住期间处置房屋,但企业不规定房屋 回收期限,职工等于用一定数额的集资款购买了房屋的使用权,并且这种使用权 是永久性的。另一种情况是房屋建成分配后,企业在一段时间内将职工集资款退 返,这种情况下职工同样不拥有房屋所有权,而只有使用权。如果企业对职工在 居住期间收取住房租金,则属于租赁行为。   由此可见,企业利用职工集资建房,实质是企业向职工销售房屋使用权的行 为。一方面房屋所有权仍归企业所有,增加了企业的资本积累;另一方面,解决 了职工住房,以职工集资之名,行福利分房之实,职工取得了永久性的房屋使用 权。较商品住宅房开发销售而言,集资建房无异是企业采取的一种房屋销售行为, 从职工集资数额来看,一般户均集资二万元到四万元,而目前商品住宅房开发建 设的预算造价一般在600元/平方米到650元/平方米之间,按一套建筑面积70平 方米的砖混结构住宅房计算,其平均造价在4.2万元到4.5万元,与职工集资数 额相比,企业除投入土地外,资金投入占很小比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凋节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企业利用职工集资建房,使职工取得房屋的永 久使用权,其实质是企业向职工销售房屋使用权的行为。发生这种行为的企业, 除应按投资规模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外,还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at9809016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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