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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销售货物应纳税

录入时间:2000-04-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4/2000信息】 市场经济,优胜劣汰,一些企业由于 经营管理或某种原因,不适应市场经济,宣布倒闭、破产、解散、停业。这些企 业销售原库存的货物,应按税法规定纳税。对破产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 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对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不足抵扣 部门,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如果倒闭、破产、解散、停业企业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应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国税函发[1995]228号文件规定处理。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因倒闭、破 产、解散、停业等原因不再购进货物而只销售存货的,或者为了维持销售存货的 业务只购进水、电的,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可按实际动用数抵扣。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按动用数抵扣期初进项税额的,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其倒闭、 破产、解散、停业的文件等资料,并报市国家税务局审批。(at9807020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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