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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发票用复印件不能抵扣吗

录入时间:2000-04-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1/2000信息】 问:1997年11月份,我企业将一张面 额为11万5千元的增值税发票不慎丢失,但有复印件,用复印件能抵扣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15号文件规定,你单位增值税发票已丢 失,虽然有复印件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国税发[1995]015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纳税人购进货物、应税劳 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凡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 使用规定》开具要求的,不得作为扣税的凭证,对遗失专用发票“发票联”或“ 抵扣联”的,不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抵扣其进项税款(从对方取得的存根联复印件 亦不得充作扣税凭证)。你单位增值税发票已丢失,虽然有复印件,且不论复印件 是存根联还是发票联或抵扣联都不能作为合法、有效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at980503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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