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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速冻食品、方便面等税率的确定

录入时间:2000-04-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1/2000信息】 问:我商场是销售速冻食品、方便面 的销售点,过去按粮食税目13%计算销项税额。最近被税务机关查处,并要求我 们按17%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究竟应按哪个税率计税?   答:销售速冻食品、方便面应适用17%税率征收增值税。   因为根据财税字[1995]52号文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以粮食为 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粮食征税范围。所 以你商场销售速冻食品、方便面不应按粮食税目13%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而应 按17%税率计税。                  (at980503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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