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速冻食品、方便面等税率的确定
录入时间:2000-04-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1/2000信息】 问:我商场是销售速冻食品、方便面
的销售点,过去按粮食税目13%计算销项税额。最近被税务机关查处,并要求我
们按17%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究竟应按哪个税率计税?
答:销售速冻食品、方便面应适用17%税率征收增值税。
因为根据财税字[1995]52号文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以粮食为
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粮食征税范围。所
以你商场销售速冻食品、方便面不应按粮食税目13%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而应
按17%税率计税。 (at9805033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