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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依法合并、兼并后,资产计价在税务上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0-04-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1/2000信息】 企业合并、兼并后的各项资产,在缴 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以企业为实现合并或兼并而对有关资产等进行评估的价值 计价并计提折旧,应按合并或兼并前的企业资产的帐面历史成本计价,并在剩余 折旧期内按该资产的净值计提折旧。凡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 按评估调整了有关资产帐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的,应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进行 调整,多计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ba9901058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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