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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依法合并、兼并,纳税人如何认定

录入时间:2000-04-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1/2000信息】 1.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符合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条件的,分别以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 的企业已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应以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 并的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存续企业承继。 2.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合并后,新设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 新设企业为纳税人。合并前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新设企业承继。                           (ba9901058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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