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依法合并、兼并后,减免税优惠有哪些规定
录入时间:2000-04-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1/2000信息】 1.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合并、兼
并,都不是新办企业,不应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照顾。
2.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且已享受期满的,合并或
兼并后的企业不再享受优惠。
3.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
限一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可继续享受优惠至期
满。
4.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
限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税收法规规定继续享受优
惠至期满。合并、兼并后不符合减免税优惠的、照章纳税。(ba9901059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