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4/10/2000信息】 近日,本溪北台工业园区国税局在税
检中,发现某企业1997年度以抹帐的形式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小汽车三台。其
中奥迪车一台,作价47万元;松辽吉普车一台,作价2.5万元;解放牌小客
车一台,作价3.8万元。货物移送完毕并已入帐处理,但未计提增值税。这就
违反了增值税的有关条例,客观上造成了偷税,此类现象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
重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02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
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
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增
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它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增值税。应
征消费税的小汽车包括:小轿车、越野车(吉普车)和小客车(22座以下的)。该企
业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条例,应按规定补交增值税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应补
交的增值税额=(47+2.5+3.8)万元÷(1+6%)×6%=3.0
17万元。
对此,税务部门提醒纳税人要学好税法,防止借机偷税,抹帐不能抹税。
(at9805014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