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垫运费应缴增值税吗
录入时间:2000-04-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0/2000信息】 近日,遂川县国税局稽查局检查县罐
头食品厂时发现该企业“预收账款”账户借方反映一笔代垫运费,经查证,此笔
业务为该企业替客户代垫的运费,从客户的预付货款中抵付,其会计分录为“借:
预收账款——某客户,贷:其他应收款——代垫运费”。企业垫付运费时,承运
方将运费发票开具给该企业,该企业凭运费发票的复印件入账,记入“其他应收
款——代垫运费”借方,而将运费发票原件寄给购货方,凭以作为已垫付运费的
凭证。稽查人员认为,该代垫运费实质是价外费用,对该企业作出补缴增值税和
处以罚款的处理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
定,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除外:①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②纳税
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两条规定的代垫运费,才能从
纳税人的销售额中扣除。 (as200003040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