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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垫运费应缴增值税吗

录入时间:2000-04-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0/2000信息】 近日,遂川县国税局稽查局检查县罐 头食品厂时发现该企业“预收账款”账户借方反映一笔代垫运费,经查证,此笔 业务为该企业替客户代垫的运费,从客户的预付货款中抵付,其会计分录为“借: 预收账款——某客户,贷:其他应收款——代垫运费”。企业垫付运费时,承运 方将运费发票开具给该企业,该企业凭运费发票的复印件入账,记入“其他应收 款——代垫运费”借方,而将运费发票原件寄给购货方,凭以作为已垫付运费的 凭证。稽查人员认为,该代垫运费实质是价外费用,对该企业作出补缴增值税和 处以罚款的处理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 定,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除外:①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②纳税 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两条规定的代垫运费,才能从 纳税人的销售额中扣除。              (as200003040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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