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及兼营销售的界限划分和税收处理
录入时间:2000-04-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0/2000信息】 实施分税制和设立两套税务机构之后,
增值税作为中央地方共享税种,管辖权归国税机构,税收在国家和地方之间以75
∶25分成;营业税被划为地方税种,管辖权归地税机构,这种管辖权限的划分从
理论上讲清清楚楚。然而增值税与营业税在实际征管中的交叉使问题变得复杂化,
增值税的管辖权限也由此产生了动摇,影响了增值税的顺利实施,因此必须明确
二者的界限划分及税收处理。
一、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销售行为的界限划分
(一)混合销售行为
1、含义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其中的非
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纳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政电信
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业务。
2、标准
如何确定一项销售行为是不是混合销售行为,主要应依据以下两个标准,并
且要同时具备,才是混合销售行为:
(1)它必须是同时涉及应纳增值税和应纳营业税的一项具体的销售行为,即一
项具体销售行为既含有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又含有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2)该销售行为中的销售货物与销售含有应税劳务的价款同时从一个受让方取
得。如某公司销售计算机,同时还负责为用户安装调试,销售计算机属于销售货
物,征收增值税,而安装调试则属于含有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计算机公司这
两项收入都从一方取得,两项合计收取一笔价款,这就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二)兼营销售行为
兼营销售行为是既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又提供非应税劳务,但销售货物或
应税劳务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不发生在一项销售行为中。如某锅炉厂销售锅炉,但
不负责运输,该厂的汽车有偿为另一单位送货,这便是兼营销售行为。
二、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
(一)混合销售行为
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和零售的企业以及个体经营的混合销售行为,视
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时,其所依据的销售额,
应为货物或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合计销售额,适用税率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
务的适用税率。
如果一项混合销售行为,既涉及不同税率的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时,非
应税劳务销售额应与税率高的货物销售额合并计算销项税额。例如某农村供销社
为一般纳税人,本期销售布匹、日用品等15000元,销售农膜、农药5000元,同
时还有偿提供农膜、农药使用咨询业务,开出普通发票收费117元,对以上业务,
我们将它判断为混合销售行为。其中咨询费用要从高适用税率,即17%,则本期
销项税额为:
15000×17%+5000×13%+117÷(1+17%)×17%=3217元
2、对于其它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非应税劳务,征收营业
税。营业额为销售额(含税)与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之和,税率适用非应税劳务的
适用税率。如某建筑公司承揽一项装修工程,公司与发包方合同协议由公司提供
装饰材料200万元,装修费300万元,装修工程完工后,发包方按协议支付款项,
则建筑公司应纳营业税为:(200+300)×3%=15(万元)。
但对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
销售行为,应征收增值税。如电子厂销售电子产品180000元(一般纳税人),本厂
汽车送货上门,收取运费5000元,销项税额为:(18000+5000)×17%=31450
元。
(二)兼营销售行为
1、增值税的纳税人兼非应税劳务的,如果能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同非应
税劳务销售额时,其销售的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部分征收增值税,非应税劳务部分
征收营业税。
例如某汽车修理厂(一般纳税人)销售配件32000元,同时取得修理费18000元,
本厂汽车对外运输取得收入3000元,本期销项税额为(32000+18000)×17%=8
500元,营业税为3000×3%=90元
2、如不能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时,则其非应
税劳务和应税劳务一并计算销项税额。仍以修配厂为例:该厂本月销售配件、修
理及对外运输共取得收入53000元,则本期应纳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为:
53000÷(1+17%)×17%=7701元
三、会计处理方法
(一)混合销售行为:
征收增值税,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帐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交纳税金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征收营业税,提取税金时:
借:营业税及附加(或其他)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交纳税金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贷:银行存款
(二)兼营销售的会计处理
能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时,其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
的部分:
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交纳税金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非应税劳务部分:
提取税金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或其他)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交纳税金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贷:银行存款
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时,其非应税劳务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计算销
项税额:
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交纳税金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四、存在问题及完善意见
上述两种行为在实际征税过程中,常常是一个争议的焦点,也是纳税人偷税
的空子。同时也造成增值税与营业税的交叉征税范围划分的复杂性,以商品零售
和饮食服务业的交叉为例,这类情况的交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大型宾馆、
饭店、旅店、餐馆,这些单位每年的营业收入中商品零售(高档烟、酒、饮料)占
1/3以上;二是小饭店、餐馆,这些纳税人每年与饮食配套的零售收入也在1/4
以上。按政策规定,上述两种情况的主体税种应是营业税,其混合销售行为应当
视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其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分别计征营业
税、增值税,不能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关键就在于上述情况
既可视为兼营行为,也可视为混合销售行为。地税局希望作为混合销售行为,国
税局则希望作为兼营业务征收增值税,双方站在各自立场,实际操作中很难定性。
由于存在上述各种情况,造成了管理上的复杂和混乱。
目前要处理好特殊的销售行为的征税问题,应对流转税制进一步加以完善,
使各税种的衔接更加严密和便于操作,最根本的办法就是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的征
收范围,把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等所有劳务收入均改为征收增值税,一旦增
值税的征税范围扩大到以上列举的项目,纳税人增值税、营业税并存的情况便会
基本消失,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两税种交叉和税款流失。 (at9804018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