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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某配件公司稽查处理的分析

录入时间:2000-04-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0/2000信息】 选定该配件公司为重点稽查,是根据 每月稽核进项税时,发现该公司有很多疑点,如留抵税额40多万元,存货帐面数 为300多万元,而1998年1—8月实际上缴入库增值税2880元,经反映稽查处选案 组将该公司列为重点稽查对象。   一、存在的问题:   1、报损问题,报损商品金额64,402.40元,实属非正常损失,而该公司 按正常损失处理,记在“商品进销差”科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 定,这部分应作“进项税转出”补缴增值税。   应补增值税为:64,402.40÷1.17×17%=9,357.61元   2、代销问题:该公司为某厂代销产品,既没有代销委托书,也没有代销手 续,但销售的产品却开具了该公司发票,未入该公司销售帐,却记在“银行存款” 科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二)款规定,这 部分应列入配件公司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应补增值税为:96,798.40÷1.17×17%=14,064.73元   3、退货问题:该公司在未按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到国税机关开具进货退 回或索取折让证明单,而是将退货金额为15,658.50元,擅自作了帐务处理, 记在“应付帐款”科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这 部分应计征增值税。   应补增值税15,658.50÷1.17×17%=2,275.17元   4、期初存货已征税款问题:该公司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按规定批准抵扣总 数为421097.59元,而实际抵扣了441,567.53元,经过逐笔核对多抵了20, 470.14元,这部分应冲减留抵税款。   5、让利销售问题:让利销售也就是销售折价商品,未按规定入帐,而是将 让利销售的价款,进了“商品进销差”科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之规定,这部分应补缴增值税。   应补增值税:3,351.50÷1.17×17%=486.97元   6、运费问题:该公司存在一部分为用户送货上门的运费,金额为:4,176. 06元,会计核算当中将这笔金额记在“经营费用”科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及《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漏记了销售额,这部分也应补缴增值税。   应补增值税:4,176.06÷1.17×17%=606.78元   7、处理商品问题:该公司在处理残次商品时,将处理收入1184元,记在“ 商品进销差”科目,而未按规定入“销售”帐。这部分同样要缴增值税。   应补增值税:1,184÷1.17×17%=172.03元   8、留抵税款:该公司到8月底,帐面留抵税额为48万多元,而经过核实,实 际留抵税额40万多元,多留抵近7万多元,这部分应调整过来。   以上八项共计应缴增值税26,963.29元,调抵留抵税款近10万元。   二、稽查处理结果:   该公司存在的以上八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 十条的规定,已构成偷税行为。责成该单位限期足额补缴所偷增值税26,963.2 9元。鉴于企业在整个稽查过程中有良好表现,给予2696.33元的罚款处理。同 时,限定9月份作全面的帐务调整。   三、稽查分析:   1、强化稽查,采取多种方法稽查,对该公司的稽查主要采用了详查法,适 当的时候也采用逆查和抽查,从而查出以上八个问题,从而使整个稽查过程善始 善终,顺利完成。既查出企业存在的税收问题,也给企业领导和会计人员上了深 刻的税收课。   2、该公司存在的问题,并不是有意偷税,主要是对税收政策(具体说对增值 税)有关具体规定,认识不够清楚,导致增值税的核算出现错误。那么通过稽查, 让企业有关人员心服口服。   3、必须做好税法的宣传工作,不断加大宣传力度,让企业懂得更多的税收 政策,努力提高企业自觉纳税意识,正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az990603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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