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司费用要分清
录入时间:2000-04-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6/2000信息】 近日,税务人员在对一机械设备厂检
查中发现,该企业发生的管理费用中有上级单位举办产品展销会费用支出1.8万
元。当税务人员提出质询时,企业财务人员解释说,展销会主办单位与该厂是协
作关系,承担费用是合乎情理的。税务人员指出,企业与主办单位互为经济独立
核算单位,独立核算企业之间共同发生的管理费用应在关联企业之间相互分摊,
并要求企业调整账务并补缴企业所得税,同时给予罚款处理,企业表示不能接受。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财务
往来,应当按照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
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
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因此,企业应按照上述规定纳税。(a2000040500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