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税前扣除住房公积金需报批
录入时间:2000-04-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6/2000信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5)
81号“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第六条规定:“企业按规定向职工
发放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开支。企业交纳的住房公
积金,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主管税务局审核后可在税前列支。”
另外,财政部财工字(95)18号“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通知”中
规定:“企业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5%为本企业职工交纳住房公积金。交纳的
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中央企业经财政部派驻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组)核定,地方企业经同级财政部
门核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住房周转金是指按照规定的来源,并具有特定用
途的,专门用于职工住房方面的资金。因此,凡住房周转金有结余也就是住房周
转金贷方余额的企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必须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如
果住房周转金无结余,需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必须报经主管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
准,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未经批准擅自扣除的,税务机关将按税法规定
作纳税调整增加额补缴企业所得税,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
罚。 (az9908018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