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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建立弥补亏损台帐

录入时间:2000-04-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6/2000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 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 超过五年。亏损弥补期限税法规定与财会制度规定是一致的。为了保证税收政策 的执行和延续弥补数字的准确,建议企业建立弥补亏损台帐,现将企业弥补亏损 台帐介绍如下,供财会人员参考使用。   登记台帐说明:   1、企业申报数。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将本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 报表、会计报表和《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报表》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同时按申报 数登记台帐,亏损用负号表示。   2、税务机关审核数。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和纳税人弥补 亏损台帐的有关资料讲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弥补,同时根据审核数登记台帐。   3、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 的规定给予处罚。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4、对联营企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一律先就地征收所得税,然后再进行分 配。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就地按规定进行弥补。   5、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规定应补缴所得税的,如果投资方企 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可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规 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6、对纳税人境内或境外发生的亏损,应分别用纳税人境内或境外以后年度实 现的所得进行弥补,不准纳税人境内外盈亏相抵后缴纳所得税。   7、企业分立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根据分立协议约定由分立后的各企业负 担的数额,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 逐年延续弥补。   8、被兼并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继续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 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不得用 兼并企业的所得弥补。   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 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   9、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按税收法规 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股权重组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10、企业财会人员登记弥补亏损台帐时,应与税务机关弥补亏损台帐进行核 对,确保征纳双方台帐数字准确。   11、财会人员工作变动应将弥补亏损台帐移交,使接交人知道以前亏损年度 亏损数额、已弥补亏损数额、待弥补亏损数额等情况,以利工作。                           (az9908019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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