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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得不到外资税费优惠

录入时间:2000-04-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5/2000信息】 问:某公司系设计、生产、经营服装 的外国独资企业,1998年跨出成都在省内某市一商场开设专柜经营本公司产品至 今,当地税务机关不但不按规定给予相关税费外资优惠,反而委托商场代扣代缴, 请问本公司为何得不到该享受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待遇。   答:在外地设专柜经营的企业、厂家越来越多了,商品少了中转环节,厂家 得实利,老百姓得实惠,这是好事。但有些细节问题,一定要注意。所提的外资 企业在异地设专柜经营的税费问题也算是新问题。   一、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规定,该公司异地长期经营, 已构成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的事实,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分支机构、工 商登记等证件后到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分支机构税务注册登记证件,方可享 受相应的税费优惠待遇。   二、在该公司未获准办理分支机构、工商登记等证件情况下,鉴于已异地经 营一年多及仍将继续经营下去的实际该公司应持有关部门颁发的公司批准证书、 公司章程、公司营业执照、公司代码证书、公司验资报告及税务登记证(均为影印 件)到异地经营所在地税务征收机关备案,接受税务监督管理。地方税务机关即按 财政部财税字[1985]第69号文和省政府川府发[1986]159号文的有关规定免征城市 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在该公司未完备上述备案制度之前,税务机关已征税费是不退的。所以, 你公司当前最紧要的事是立即到经营地税务机关去办理备案手续。                         (av20000203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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