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税收政策促进科技创新
录入时间:2000-04-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5/2000信息】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中共中央[1
999]12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加快国有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并对此“
实行税收鼓励政策”。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一系列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技
术进步和技术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国家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方式
税收优惠分为税额优惠和税基优惠两个方面,税额优惠主要是靠减免税额、
降低税率等方式;税基优惠则是利用税收抵免、税收豁免、加速折旧等方式。我
国长期以来的税收优惠主要是靠税额优惠方式。而市场经济国家更多的是采用税
基优惠方式。十五大以后,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加快,不仅重视和利用税收调节
功能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也吸取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行之有效的税基优惠
方式。如技术开发费的扣除和利用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购买国产设备从事技改的
投资抵免政策等,都是利用税基优惠方式。一般地讲,税收优惠促进科技创新的
方式主要有:
1、税收减免:这是一种主要的税收优惠形式。是为了鼓励企业进行科研活
动或生产高科技产品而实行的减免税。
2、税收抵免:是指在企业应缴所得税额中抵扣一部分已投入的科研开发经
费,这实际上直接减少了企业的应纳税额。
3、税前扣除:是指在计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企业在科技开
发中支出的合符规定的费用,这会使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这在实行累进税
率的前提下,更有可能降低了企业的课征税率。
4、税收豁免:是指在计算所得税时,对企业某些科研项目的所得不列入征
税范围,使所得税的税基相对缩小,从而减少企业的应纳税额。
5、税率优惠:是指国家为了支持或吸引企业从事某项科研活动或符合国家
规定的某些科技产品而降低税率。
6、延迟缴纳:是指对企业的应纳税款批准延后一定的期限再缴纳,对企业
的资金周转非常有利,使企业相当于得到了短期无息贷款。
7、税款信贷:是指国家为了涵养税源,采取有偿使用的形式把税款贷给企
业用于科技开发,限期归还。这种信贷方式有的是低息,有的是无息。
8、加速折旧:是指国家为了鼓励特定行业或部门的科技投资,允许对其购
置的固定资产在原有的折旧年限上再缩短折旧期限,以提前完成折旧。这对企业
而言,加速了资金周转,也相当于国家给予了一定年限的无息贷款。
我国目前主要采用税率优惠、税额的减免及抵免,而国际上流行的加速折旧、
投资抵免等政策措施还不多用。为调动企业进行技术开发的积极性,应全方位、
多角度地对企业进行政策鼓励,变税额优惠为税基优惠、变事后优惠为事前投入
性支持,如税前扣除、税收抵免、加速折旧、延迟缴纳等税基式的税收优惠政策
体系。
现行促进企业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
从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尤其是在党的十五大以后,我国政府加大了对企业
科技发展的支持,相继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一些内容:
(一)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
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
征所得税两年。
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发〔1996〕38号文件规定,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
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比照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优惠政策执行。
(二)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盈利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
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亏损企业
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据实扣除,但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的办法。
工业类集团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核
批准,可以向下属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用于集团公司统一项目的技术开发。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依照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批准的办法上交的技
术开发费,在出具批准文件和缴款证明后,允许税前扣除。
企业因技术开发而购置的单台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设备应单独管
理,不提取折旧,费用直接进入技术开发费;超过10万元的按固定资产管理,提
取的折旧费进入技术开发费。
(三)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
所需国产设备投资(不包括财政拨款)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
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
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
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
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企业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知除。
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出租、转让的,
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四)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
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
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
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
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五)对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对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享受国家支持科技型企业的待
遇;在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技术转让收入的营业税;免征科研开发自用
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企业为验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解决产业化规模生产
关键技术而进行中间试验,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中试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
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
(七)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国家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
军军以上单位颁发的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奖金,属财政发放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还规定对中国科学院院士每人每月200元的津贴及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和中国工
程院资深院士每人每年1万元的资深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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