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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费结余可否结转下年使用

录入时间:2000-04-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5/2000信息】 (一)企业及集团公司技术开发项目在 年度终了后未完成,下一年度还需继续开发的,提取的技术开发费节余额,经县以 上地税机关批准,可结转下年使用。   (二)企业及集团公司技术开发项目结束后,技术开发费有节余的,应计入当 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经审批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因故未实施预定的技术开发项目,年终应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av20000202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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