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饲料如何免征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0-03-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3/31/2000信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
定,饲料自1994年5月开始免征增值税。随着我国饲料工业的发展,饲料的品种
和生产特点发生了较大变化,为了支持饲料发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饲料的征免
增值税范围,加强对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3月8日以国税
发(1999)39号文件对饲料的税目注释进行了重新修订并明确了饲料免征增值税的
管理办法,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天津市饲料免征增值税
的管理办法。
(一)“饲料”税目注释
饲料是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
本货物的范围包括:
①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
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油饼、骨粉、鱼粉、饲料级磷酸氢钙。
②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
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
%的饲料。
②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
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
(除水份外)的饲料。
④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
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
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
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⑤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
合物。
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饲料的征税范围。
(二)免税的范围
凡生产、经营符合上述饲料税目注释范围内产品的企业,必须向主管税务机
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均可享受免税。其中生产企业申请免税,
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后报市局审批;经营企业申请免税由各区(县)主管税务机关
审批。下面将生产企业申请免税的手续介绍如下。
(三)申请免税的手续
①现有的饲料生产企业及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将符合免税饲料范围的全部
产品向天津市技术监督局所属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提出检验申请,由天津
市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抽样检验。
②天津市饲料工业办公室根据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合格的
检验报告及饲料行业管理的要求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③生产企业持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和天津
市饲料工业办公室的审核意见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免税申请,并填报
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审批表。
④各区县国税局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经办人员要深入到企业,对上报的资
料与企业申报免税的饲料产品进行对照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办理免税。
经办人员审查后,税政科、区(县)局分别签署意见,报市局审批。
(四)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如果在免税期间产品发生变化。不符合免税条件时,
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动恢复纳税。 (m200001011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