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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税款该由谁来交

录入时间:2000-03-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3/31/2000信息】 问:1998年浙江一五金商人在该店租 赁了一个柜台。去年5月份,该商人给一客户开出一张票面为30余万元的假发票, 并愉偷加盖了该五金商店的发票专用章。该发票被税务部门从收票单位查获,并 追查到该商店,浙江商人闻讯后随即逃逸。最近,税务机关向该五金商店下达了 补税罚款的通知,该法人代表想不通,明明是柜台租赁人违反了税法,为什么却 要追究法人的责任?   答:该五金商店作为纳税主体,应对以五金商店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负有纳 税义务。浙江商人租赁五金商店的柜台,以五金商店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五金 商店对浙江商人从事经营产生的税款负有缴纳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 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发 票才能作为合法的付款凭证。浙江商人正是由于加盖了五金商店的发票专用章才 能为他人开出假发票,所以五金商店应对浙江商人开出的假发票负责。                          (m20000102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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