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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缴的税款可以退还吗

录入时间:2000-03-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3/30/2000信息】 问:某一私营企业会计,近日,在核 对以前年度账目时偶然发现,1998年5月,因该厂会计计算错误多缴税款3365元。 时间已过近两年,原先分管该厂的税务人员都已调走,在这种情况下,多缴的税 款能否要求税务机关退还?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 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 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该厂多缴的税款在规定 的3年期限内发现,按照上述规定,不论税务主管人员是否调整,都可以要求主 管税务机关退还。因此,可以提出退还申请,待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属实后,填写 申请退还书,要求主管税务机关退还该厂多缴的税款。(a20000329006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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