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缴的税款可以退还吗
录入时间:2000-03-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3/30/2000信息】 问:某一私营企业会计,近日,在核
对以前年度账目时偶然发现,1998年5月,因该厂会计计算错误多缴税款3365元。
时间已过近两年,原先分管该厂的税务人员都已调走,在这种情况下,多缴的税
款能否要求税务机关退还?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
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
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该厂多缴的税款在规定
的3年期限内发现,按照上述规定,不论税务主管人员是否调整,都可以要求主
管税务机关退还。因此,可以提出退还申请,待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属实后,填写
申请退还书,要求主管税务机关退还该厂多缴的税款。(a20000329006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