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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掌握契税中的政策界定

录入时间:2000-03-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9/2000信息】 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 999]210号文件《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在辽宁省乡镇执 行操作中,有些争议。   一、文件中的“普通住宅”的标准是什么或高级住宅的标准是什么?   二、文件中的“二级市场”包不包括农村中乡、镇所在地住宅的买卖、同时 有的底层是营业门市、楼上是住宅一同出售的区分?   三、文件中“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 乡镇没有执行“房改”是否享受这一优惠政策?   四、文件中的“空置商品房”在场镇所在地,有的以地换房,建成后销售。 包不包括“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   答:现将辽宁省执行《关于调整房地产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中有关契税政 策解释如下:   一、关于“普通住宅”的范围。辽宁省地税局与省财政厅的共同意见是,在 辽宁省范围内,除独门独户的别墅、渡假村等豪华住房以外的住宅,都属“普通 住宅”。具体认定标准将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一般的农村居民建房亦属普通住 宅。对底层是营业用房,楼上是住宅的房屋,应将营业用房和住宅区分开,营业 用房部分不属于普通住宅范围。   二、关于“积压空置商品住房”的认定标准。“积压空置商品住房”必须为 1998年6月30日前未出售的商品住房,在执行中必须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 工程竣工验收后所发放的合格证所署日期为准,并结合工程开工、立项等报告的 日期加以确认。   因此,凡是在1999年8月1日以后签定购房合同购买“普通住宅”或“积压空 置商品住房”的纳税人(购买“积压空置商品住房”在2000年底以前),方可享受 财税字[1999]210号文规定的有关契税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当然,未执行“房改” 的乡镇是不享受这个文件规定的减免优惠的。     (av200003039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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