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速折旧不一定带来税收“实惠”
录入时间:2000-03-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2/2000信息】 在企业正常纳税的情况下,企业固定
资产选择加速折旧方法,可以加快投资的回收速度,对企业是有“实惠”的。但
在企业享受免税、减税的情况下,结果可能相反。在享受免税、减税的优惠期内,
加速折旧不会给企业带来“实惠”。
一、在免税、减税优惠期内,加速折旧对企业所得税税负的影响
在我国所得税法中,都规定了免税、减税的条款,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了更多的免税、减税的优惠待遇。如果企业是在享受免
税、减税期间,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是否还会给企业带来“实惠”?这里来举
例说明。
某外商投资企业按税法规定,符合两年免税、三年减税的条件,开业当年获
利,固定资产投资120万元,在税法规定范围内,企业可在直线法、双倍余额
递减法之间选择一种折旧方法,折旧年限不少于6年。
现以直线法为标准,分析加速折旧对所得税及企业利润的影响,假定法定所
得税税率为30%(见附表1)。A表示折旧年限为8年的直线法,B表示折旧
年限为6年的直线法,C表示双倍余额递减法。
附表1假定按8年采用直线法折旧对所得税及税后利润的影响为“0”,当
折旧方法不变,只是缩短折旧年限时,使所得税增加52500元,税后利润减
少52500元;当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时,所得税增加58550元,税后利
润减少58550元。以上分析虽然未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即使考虑,也不会改
变因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给企业带来的不利。
假定企业资金成本率为10%,按资金成本率将上述对所得税及税后利润影
响折现如附表2。
从附表2可以看出,将折旧年限从8年缩短到6年比采用加速折旧方法要好
一些。倘若将直线法的折旧年限缩短到5年,而加速折旧年限不变(仍为8年),
则缩短折旧年限的直线法下的所得税税负增大的程度会大于加速折旧法(不再列
表说明)。
由此可见,企业在营利前期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时,固定资产折旧速度越快,
企业所得税税负越重。因为企业在可以享受减免税期间,将可以作为利润的部分
作为费用了,而没能使这部分利润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如果外资企业在开业初
期发生应税亏损,按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可以在以后五年内以税前利润抵扣,抵
扣之后有盈利时,确认为获利年度,从当年起,执行免税、减税待遇,这就意味
着企业按法定税率正常纳税的年度将进一步推迟。在这种情况下,采用加速折旧
方法或直线法下缩短折旧年限将更不可取。
二、在免税、减税优惠期内,加速折旧对企业的影响
1.对经营者
加速折旧使企业增加了所得税的支出,使经营者可以自主支配的资金减少,
一部分资金以税款的形式流出企业;但加速折旧同时也向经营者提供了一项秘密
资金,即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仍然在为企业服务,却“没有”占用企业的资
金。这项秘密资金的存在为企业未来的经营亏损提供了避难所。因此,即使在免
税、减税期间,许多企业的经营者也乐于采用加速折旧方法,为的是有一个较为
宽松的财务环境。
2.对所有者
如果说加速折旧对经营者有利有弊的话,而对所有者来说则无利可言。首先,
所得税支出的增加,减少了所有者应得的利益,使所有者权益减少。其次,加速
折旧使企业税后利润递延。作为企业所有者,一般都希望企业在近期获得较高的
利润,以尽快收回投资。固定资产折旧是固定资产投资的补偿,但企业却不能将
提取的折旧额分配给所有者,而是要留在企业,直至投资期满。企业采用加速折
旧的方法将所有者收益递延,势必延长所有者的投资回收期,使所有者的投资处
于通货膨胀和企业经营风险之中。因此,从所有者的利益出发,是不希望企业、
尤其是新建企业在税收免税、减税期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