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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抵扣”该有个说法

录入时间:2000-03-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3/2000信息】 在稽查工作中有时会碰到这样的难题。 比如,前些日子稽查局在对某公司实施稽查时发现,该公司一份1994版增值 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经征管分局审核后,盖有“不予抵扣”章,向公司询问,公 司也说不上其中原因,经仔细核对该公司的账、表、凭证后,最后发现这份19 94版的发票是1997年12月开具的,于1998年4月申报抵扣,虽经征 管分局审核后盖有“不予抵扣”的章,但该企业仍然将这份发票的进项税进行了 抵扣,未按规定转出。   根据国税函?1997?440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 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的规定,“对纳税人取得1998年1月1日以前开 具的1994版专用发票抵扣联,限于1998年3月底以前申报有效,逾期未 申报的,按废票处理”,这份专用发票的进项税是在1998年4月申报抵扣的, 因此,这笔税款不得抵扣,该补缴入库,当然毫无疑问。   大家知道,对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项目,《增值税暂行条例》作了严格的规 定,这些项目包括:购进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 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 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另外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和其他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对 发票开具的内容和进项税抵扣的时限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因此,严格把握哪些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哪些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以及哪些 进项税额可以在当期抵扣,哪些进项税额不能在当期抵扣是十分重要的。为了进 一步提高稽查工作效率,避免增加不必要的工作量,笔者建议:1.严格审核关。 征收部门在审核企业每月报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时,在加盖“不予抵扣”印章的 同时,应说明违反哪条税法规定及原因,给纳税人一个说法,一方面可以加强税 法宣传广度,增强企业财务人员对专用发票使用、保管重要性的认识,使用票单 位懂得正确执行发票管理规定,明确抵扣责任,从而使税企联手、相互配合,共 同推进企业正确使用专用发票,另一方面促使稽查提高办案效率,保证稽查掌握 证据“准”、政策执行“准”、处理决定“准”。2.建立事后监控制度。对加 盖“不予抵扣”印章的发票进行登记、销号。既要把好审核关,又要把好抵扣关, 避免审核、抵扣脱节,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3.加大稽查处罚力度。对企业故 意弄虚作假,不按政策规定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涉票案件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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