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工商税收纳税辅导 > 正文

行政复议中纳税人有十项权利

录入时间:2000-03-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6/2000信息】 一、对执法依据的合法性有申请审查 权   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做出的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 法时,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对税务机关依据的下列规定提出审 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二、有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权   纳税人认为自己对行政复议程序、行政法律法规不熟悉,或认为自己在复议 期间内,因故不能参加行政复议时,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复议。   三、对申请复议方式有选择权   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应注意的是,在选 择口头申请时,一定要让复议机关当场作详细记录,记录完毕还要核对一下,看 是否准确。若采用书面申请时,要写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复议请求、申请复议 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   四、对行政复议机关有选择权   对税务机关行政行为不服,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在本级人民政府和做 出行政行为的上一级税务机关两者之间选择一个向其申请复议。   五、复议期间有查询权   纳税人、第三人可以查阅受理复议的税务机关提出的书面答复、做出具体行 政行为的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税务 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六、有申请赔偿权   纳税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税务机关的侵犯时,可在申请行政复议时, 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这样可使受损害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七、对行政行为有申请停止权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税务管 理的连续性和权威性。但在提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要求合理,如不停 止执行,将会给纳税人带来更大的损害时,可以决定停止执行。   八、对复议或诉讼有选择权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 可向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或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 院起诉,两者可选择其一,但不能同时进行。   九、有不同意提供证据权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税务机关不得自行向纳税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 这是法律赋予纳税人维护自己权利的重要措施。   十、有不负担行政复议费用权   申请行政复议是法律赋予纳税人的法定权利。税务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不得向纳税人收取任何费用。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