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折扣额应计入销售额计税
录入时间:2000-03-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5/2000信息】 近日,浙江省青田县国税局稽查局在
稽查中发现,某书店采取折扣方式销售图书及音像制品,折扣额与销售额未在同
一张发票上注明,开具的发票只注明折扣后的销售金额,并且只按折扣后的销售
额申报纳税,折扣金额共计449239元,另开发票直接计入销售成本。该局
对该书店进行补征增值税59308.76元,并处以补征税额0.5倍的罚款。
为此,该书店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处罚有异议。
根据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如果将发票另开,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折扣额。该
书店已违反这一规定,应当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