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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折扣额应计入销售额计税

录入时间:2000-03-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5/2000信息】 近日,浙江省青田县国税局稽查局在 稽查中发现,某书店采取折扣方式销售图书及音像制品,折扣额与销售额未在同 一张发票上注明,开具的发票只注明折扣后的销售金额,并且只按折扣后的销售 额申报纳税,折扣金额共计449239元,另开发票直接计入销售成本。该局 对该书店进行补征增值税59308.76元,并处以补征税额0.5倍的罚款。 为此,该书店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处罚有异议。 根据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如果将发票另开,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折扣额。该 书店已违反这一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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