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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激活业务又减轻税负变经销为代购

录入时间:2000-03-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5/2000信息】 新税制实施后,增值税纳税人被划分 成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这一划分给两类纳税人之间的商品流通增加了一 道障碍,不少一般纳税人都不愿跟小规模纳税人打交道,原因是后者不能按要求 向前者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的原因,众多小规模纳税人因售货时不能出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望“票”兴叹,痛失了许多一般纳税人客户。 湖北省郧西县某烟草站和某乡供销社(以下分别简称烟草站、供销社),在 当地一家税务咨询部门的帮助下,变经销为代购,沟通了双方的商品流通渠道, 真诚地进行了生意往来。具体情况如下。 烟草站是专门从事批发、零售卷烟的小型商业企业,因其年应税销售额达不 到180万元,而不能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在当地销售卷烟的对象就只好瞄 住部分个体户和周围一些零散消费者。而距烟草站只有几步之远的供销社,其营 业窗口点多面广,除乡政府所在的集镇外,还延伸到了全乡所属的各个管理区和 村组,拥有较为固定的消费者群体,其年卷烟销售额可达80万元左右。这样大 的卷烟零售量,在烟草站眼里无疑是个十分诱人的巨大市场。然而,这两家近在 咫尺的业户之间,却一直无法建立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原因很简单,供销社是 一般纳税人,烟草站是小规模纳税人,前者采购卷烟时必须索取到合格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并由此减少自己的应纳税额,以降低税负, 增加盈利。后者虽有前者所需的卷烟出售,但不能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找 到当地国税部门代开专用发票,也只是注明4%的进项税额,与17%相比还是 使购货方少抵扣13%的进项税。因此,供销社舍近求远,跑到200公里之外 的县烟草公司(一般纳税人)那里进货。外出采购,一年下来,采购运杂费用居 高不下,供销社花了不小的代价。然而,运费虽高,但相比直接从烟草站购货而 要少抵扣13%的进项税而言,还是低不少。望着门口的生意做不成,烟草站确 实感到很无奈。其实,供销社也不愿劳苦奔波,外出采购。 一家税务咨询公司了解到它们的苦衷后,帮助这两个企业在那道难以跨越的 鸿沟上架起了一道桥梁,其具体做法是: (一)烟草站与供销社之间签订一份代购货物协议书。协议书主要约定:供 销社委托烟草站代购(烟草站的供货来源也是县烟草公司)某某品牌的卷烟多少 箱,供销社应支付烟草站代购业务手续费多少元等。 (二)供销社按县烟草公司的供应价(含增值税)计算,将购货款预付给烟 草站,使烟草站不垫付购货资金。 (三)县烟草公司凭烟草站与供销社之间签订的代购协议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5月5日[1994]财税字第026号通知中“关于 代购货物免征增值税规定”的精神,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供销社。 (四)烟草站另开普通发票向供销社收取协定的代购手续费。 以上四点内容,须区分每一笔购销业务分别操作,不可搞多笔代购或汇总一 月、一季或一年操作一次。 变经销为代购行为之后,购销双方互惠互利,皆大欢喜。烟草站找到了一个 大客户,赚了一笔可观的手续费收入。而且这笔手续费收入,按现行税收政策规 定应免征增值税,只征营业税。供销社由远距离采购改为就近进货,显然是方便 多了,虽然还要支付一定的代购手续费,但与原高额运杂费用相比,还是减少了 不小的一笔费用支出。更重要的是花点小钱请人代购货物,同样能拿到自己满意 的专用发票,真可谓“税额能照抵,运费大幅落”,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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