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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期间税务行政行为可否停止执行

录入时间:2000-03-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5/2000信息】 问:我是一个体业户,日前,税务所 在进行税务检查时说我有偷税行为,对我作出补税罚款的决定。对此,我与税务 所存在不同看法,对其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税务局申请进行行政复议,请问 在这段时间,我是否可以暂时不交补税和罚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税务行政具体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复议机关 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 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法规停止执行的。你的情况与上述(一)、(二 )、(四)情形均不相符,但你可以根据第(三)种情形,向申请复议的税务机 关提出停止执行的申请,得到批准后,可暂时停止执行。否则,你应在税务所规 定的期限内及时交纳补税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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