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还多缴税款有期限
录入时间:2000-03-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9/2000信息】 近日,某公司在进行企业改制清算中
发现,在1995年5月份纳税申报中多缴增值税2万元,向当地主管征税机关申请要
求退还,结果未被税务机关受理,理由是申请退税期限已过,不予办理退税。
税务机关的处理是有法定依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税务机
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该企业此笔多缴税款从申报缴纳之日起至今已有四年多,故不得再向税务机
关申请退还此笔多缴的税款。 (a20000308006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