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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多缴税款有期限

录入时间:2000-03-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9/2000信息】 近日,某公司在进行企业改制清算中 发现,在1995年5月份纳税申报中多缴增值税2万元,向当地主管征税机关申请要 求退还,结果未被税务机关受理,理由是申请退税期限已过,不予办理退税。   税务机关的处理是有法定依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税务机 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该企业此笔多缴税款从申报缴纳之日起至今已有四年多,故不得再向税务机 关申请退还此笔多缴的税款。            (a20000308006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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