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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能打好“税务官司”

录入时间:2000-03-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8/2000信息】 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很多 纳税人学会了用《行政诉讼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也有一些纳税人, 在没有全面掌握和理解税收法规的情况下盲目“打官司”,造成人力、财力的浪 费。从调查的情况来看,纳税人提起的涉税行政诉讼多是不服征税行为和税收保 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为避免不必要的讼累,纳税人提起涉税行政诉讼时 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不服征税行为的诉讼 1.要正确认定法定纳税义务人。对法定纳税义务人,每一个具体税种的法 律法规都有明确规定。认定法定纳税义务人要注意三个问题: 一是不能片面理解税收法规。如某乡村医生承包村委会集体所有的卫生室( 未设置账簿),被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认为自己既不是个体工商户, 也没有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提起行政诉讼后败诉。 如果该乡村医生能正确认识到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个 人也是纳税人,就可能不会提起诉讼了。 二是签订经济合同时不能随意改变纳税义务人。有一些纳税人,或者图省事, 或者有意逃避纳税义务,在签订经济合同(如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财产租赁 合同等)时,在涉税条款中改变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人,由不负有纳税义务的一 方负责缴纳税款,这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合同条款,按照《经济合同法》的规 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税务机关必定要按照税法规定向法定纳税义务人征收税款。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纳税人要提起诉讼,肯定是要败诉的。 三是要理解税收法规关于纳税人的特殊规定。如产权所有人不在房产所在地, 则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等等。 2.要依法划分征税范围。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纳税人一般都能正确划分; 同时,纳税人还应划分清楚税法对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如销售电力、热力、气 体等有形动产,要按照销售货物的规定征收增值税;融资租赁业务、金融经纪业 务要按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邮政储蓄、邮务物品销售业务要按邮电通信业征 收营业税,等等。 3.不能扩大减免税范围。如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 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这一免税规定不能扩大到非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对 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一免税规定不能扩大 到校办商场、宾馆;对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业务免征增值税, 这一免税规定不能扩大到残疾人员的产品生产和商品销售。 4.要正确理解减免税对象。国家规定的减免税对象,纳税人不能凭主观想 象比较执行。如对乡镇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就不适用于乡镇的企业管理部门; 对普通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就不适用于职业培训学校;对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 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就不适用于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非企 业性组织,等等。 5.要准确掌握减免税条件。税收优惠政策都严格规定了享受优惠政策的前 提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如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国家机 关、人民团体、军队,其条件必须是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科学、 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方面的奖金,其条件必须是省、部、军 以上单位和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等等。 二、不服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诉讼 1.财产价值不能以原值计算。《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 收保全措施可以“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 他财产”,对纳税人使用过的财产,纳税人不能以原价计算其价值,而应该以净 值计算,没有净值资料的以市场评估价值估算,如果纳税人以原价计算商品、货 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认为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而提起行政诉讼, 当然要败诉;同样,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 税款时,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应按市场收购价格或合法拍卖机构的拍 卖金额计算。 2.要正确区分滞纳金和罚款。虽然滞纳金和罚款都是纳税人在税款以外额 外缴纳的钱,但在缴纳程序上却有严格区别。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 纳税人应该缴纳而未缴纳的滞纳金,税务机关可以随同税款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 强制执行措施;只有税务机关作出的罚款处罚决定,才不能采取保全措施和强制 执行措施。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强制征收滞纳金(或对滞纳金采取税收保全措 施)提起行政诉讼,无疑是要败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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