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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违法是否必然导致实体违法——谈某市地税局稽查科扣押旅游公司财产的强制措施应否被撤销

录入时间:2000-03-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0/2000信息】 1997年某市地税局稽查科在对某 旅游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6月~7月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 造成8万元营业税漏缴。稽查科遂责令该公司在5天之内缴清所欠税款,但旅游 公司逾期仍未缴纳,稽查科在未报经局长批准的情况下,径自扣押了该旅游公司 用以向旅游团发放的价值7万元的旅游纪念品,并向旅游公司出具了扣押清单。 旅游公司对此强制执行措施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该市地税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 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 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级 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①书面通 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②扣押、查封、拍卖其价 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但在本 案中,该地税局稽查科在未经市地税局长批准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采取强制 执行措施,扣押了旅游公司的财产,用以抵缴税款,很显然其执法程序违法。   本案所涉及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程序违法是否必然导致实体违法。所谓程序违 法,主要是指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即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 了法律、法规所确定的行政行为应遵循的步骤、形式、顺序和时限,属于未遵循 法定“操作规程”的任意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表现形式有很多, 如缺少法定步骤,或采取的步骤方法顺序混乱,应报上级批准而未报的;或者具 体行政行为缺乏证据材料,以及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材料是通过非法途径 获取的等等。   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当前意见不一。有人认为,只 要程序违法,必然导致实体违法;但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只要实体处理合法,程 序违法但未侵害行政相对人实体权益的,应予维持。还有的人则认为,只有当程 序严重违法时,才可能导致实体违法,如只是一般性的程序违法,且未给相对人 造成侵害的,则一般应予维持。   我们认为,行政机关的下属职能机构违反程序对外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 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理论上一般将行政行为的效力分为两种:一是存在效力; 二是合法效力。存在效力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成立,一般来说, 只要某一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于执行公务的目的而为,无论是否合法, 该具体行政行为都应视为成立,行政机关都应当对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 地税局稽查科的行为就应当视作已经成立的行政行为,只是由于在实施具体行政 行为时越权而构成违法。因此,原告将稽查科所在的行政机关该市地税局列为被 告是适当的。   行政行为的另一种效力是合法效力。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要求,具体行政行为 合法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法规得当、无 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程序合法,只要符合这些条件,行政行为就产生合法效力。 而其中程序合法,主要指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因为按照《行政诉讼法》 的规定,如一项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即应被撤销,这是法院审查具体行 政行为合法性的一项基本原则。“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因此在具体行政行为 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一项势必被撤销的行为,谈何实体合法与不合法的问题。 如果具体行政行为违反的是任意程序,则可视该行为是否确实存在实体违法的情 况而确定是否应当被撤销,如果该行为实体不违法,则可责令行政机关补齐所违 反的任意程序,或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至于哪些程序属于法定 程序,哪些属于任意程序则应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加以严格区分。就本案而言,《 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作出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 分局)局长批准,但该稽查科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便直接采取了扣押措施,从 而明显违反了《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因而,该行为应由法院通过判决 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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