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外销证在非指定销售地销售违章吗
录入时间:2000-03-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8/2000信息】 问:前不久,我厂到外省某市销售凉
鞋,持有本厂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经营
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因未在该市销售完毕,而自行转到另一县继续销售,被该
县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增值税并处500元罚款。请问为什么带了外销证明还要征
税又被处以罚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所携
带货物未在《证明》注明地点销售完毕而需易地销售的,必须经过注明地点税务
机关验审,并在其所持《证明》上转注。易地销售而未经注明地点税务机关验审
转注的,视为未持有《证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1998]20号)文件规定: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
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6%的征
收率征税,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所以,该县主管税务机关对你厂作出的征税及罚款处理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