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税价格高低关系关税税负的轻重
录入时间:2000-03-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1/2000信息】 我们知道,在税率固定的情况下,进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情况,直接关系到纳税人关税负担的多少。如果进出口货物
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能够制定或获取较低的完税价格,这显然可以达到节约税
收成本的目的。
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到岸价格为完税价格,出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
常离岸价格扣除出口税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和离岸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
由海关估定。海关按以下次序对完税价格进行估定: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类似
货物成交价格法、国际市场价格法、国内市场倒扣法。如上述方法都不能确定,
则海关用其他合理方法估定完税价格。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利用完税价格进行关税税收筹划的关键在于怎样充
分运用海关估定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下面以两种案例进行说明。
稀少产品完税价格的筹划
这里的稀少产品指的是目前市场上还没有或很少出现的产品,如高新技术、
特种资源、新产品等。由于这些产品进口没有确定的市场价格,而且其预期市场
价格一般要远远高于通常市场类似产品的价格,这就为其进口完税价格的申报留
下了较大的空间。
例如有一家国外企业开发出了一种高新技术产品,这种新产品刚刚走出实验
室,其确切的市场价格尚未形成,但开发商已确认其未来的市场价格将远远高于
目前市场上的类似产品。因而,开发商预计此种产品进口到中国国内市场上的售
价将达到200万美元,而其类似产品的市场价格仅为120万美元。
这样,当开发商到海关申报进口时,可以以100万美元申报。因为这是一
种刚刚研制开发出来的新产品,当海关工作人员认为其完税价格为100万美元
合理时,即可征税放行;当海关认为不合理时,就会对这种进口新产品的完税价
格进行估定,因为市场上目前还没有同种产品,海关将会按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
进行估价,这样,该新产品的完税价格至多也只能被估定为120万美元。总之,
无论如何,开发商都能将这种产品的进口完税价格降低80万美元~100万美
元。
利用有关法规的筹划
纳税人如果对现行的海关法、进出口条例和其他有关的海关法律法规进行深
入细致的研究,就可以发现其中有很多对完税价格的规定可以用来进行关税筹划。
例如我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他
们的代理人,在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证时,应当交验载明货物的真实
价格、运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的发票(如有厂家发票应附着在内)、包装清单
和其他有关单证。
而第十七条又指出: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和收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递
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未交验第十五条规定的各项单证的,应当按照海关估定
的完税价格完税,事后补交单证的,税款不予调整。
认真阅读上述两条规定,我们可以发现,第十七条规定中的“未”就给我们
留下了进行税收筹划的机会。也就是说,进出口商可以将其所有的单证全部交给
海关进行查验,也可以不交验十五条所指的有关单证(当然这里不是指对有关账
簿数字的隐瞒、涂改等),这时,海关将对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进行估定。
如果一家进口商将进口某种商品,其实际上应申报的完税价格要高于同类产
品的市场价格,那么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少报或不报部分单
证,以求海关估定较低的完税价格,从而减轻关税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