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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直接再投资

录入时间:2000-03-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1/2000信息】 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 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 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 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依照国务院的规定 办理;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该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规定,“税法第十条所说的直接再投资,是指外商投 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 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兴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投资业务若干税收问 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83号)第一条关于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 外商投资企业(简称投资公司)适用税收优惠问题,在该条第二款中规定,“由 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的投资公司,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股息), 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可视同外国投资者,并依照税法和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   但在实际操作中,基层的税务人员认为,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将利润先汇回其 总部后,再将这部分利润投入另一个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这样的做法不是直 接投资,不能享受退税优惠。   我认为税务人员的做法违反了税法的原意,外资企业的这部分利润数目还是 原来那么多,就应该算是直接投资,就应该享受退税的优惠。   综合上述情况,对直接再投资应如何理解才算正确,我希望得到你们或通过 你们得到有解释权的国家税务总局的解答。   答:本报编辑部接到这封信后,就读者的问题分别采访了国家税务总局国际 税务管理司和上海市国税局涉外分局的同志。   他们认为,这位读者没有充分理解“直接再投资”的法律含义,当地税务干 部的做法是符合税法精神的。   这项政策的关键是正确理解“直接”两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对 “直接再投资”的含义限定为,外国投资者将企业董事会确定分配的利润,不提 出而直接从企业“应付福利费”科目转为本企业“实收资本”科目,或将利润从 分配利润的企业直接汇入接受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科目,而不能是读者认为 的先汇回外商投资企业的总部,再按原利润数目进行新的投资也符合再投资退税 限定条件。   税法之所以对直接再投资进行上述严格的规定,主要是:既然作为一项并非 普遍适用的优惠措施,就需要充分准确规范其适用范围的针对性和操作上的可行 性,以充分发挥具有针对性的优惠鼓励作用。   同时,《细则》第八十条第二款还限定,在计算退税时,外国投资者应当提 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由当地税务机 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予以推算确定。   所以,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将利润用于直接再投资时,无论是从利 润的确定,还是提供需要的证明以及享受优惠政策的主体的确定,都必须严格按 照税法的规定执行,才能最终享受到退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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