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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费用涉税问题审查

录入时间:2000-02-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8/2000信息】 财务费用是指企业筹集生产经营所需 资金而发生的费用支出。它包括利息净支出(减去利息收入后的利息支出)、汇 兑净损失(减去汇兑收益后的汇兑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及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发 生的其他费用等。企业会计制度中,设有专门的“财务费用”科目对这项费用进 行核算,作为企业期间费用的一个重要部分,在发生的当期即计入年度损益。所 以,在进行纳税检查时,尤其是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财务费用便成为一项必 须审查的内容。根据笔者实际工作体会,企业对于正常的当期财务费用(如短期 银行借款利息支出、汇兑损益等)的核算一般是比较规范的,能够真实、准确地 反映企业当期筹资费用情况,符合税法的规定。但是对于一些相比较而言稍微特 殊的筹资业务,在财务费用的会计处理方面就不一定合规,有些甚至远远相悖于 财务、税收制度,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准确性。下面就几个财务费用涉税问 题的审查予以举例说明:   一、民间借款的利息审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筹资渠道不断拓宽, 其方式愈来愈多样化,从民间吸收流转资金便是一例,虽然这在我国金融制度中 是不允许的,但是这种情况却是客观存在的,尤其在一些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中, 民间借贷的情况更是屡见不鲜,而且企业为此所支付的利息一般都是高出国家规 定的同期利率的。   例:某企业1998年10月1日从王×处借入现金5万元,双方约定借期一年,利 率5%(设国家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为2%),1999年10月1日该企业支付王×本息5 2500元,企业的账务处理为:   借:财务费用 1875元   短期借款——王×50000元   预提费用——利息625元   贷:现金 52500元   这里出现两个问题。一是企业未按规定代扣王×个人所得税500元。二是企 业所得税问题,该企业超过国家同期利率支付利息额1500元(50000元×〈5%- 2%〉),其中属于1999年度的为1125元(50000×〈5%-2%〉÷12×9),应作 为本期纳税调整事项。   二、专项贷款利息审查。企业的固定资产购建、新生产项目上马等,往往是 要借入一部分资金来完成的,按照现行财会、税法规定,在固定资产竣工决算交 付使用前或新生产项目投入运营前,这部分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是要作为资本性支 出的,不计入当期损益、但在竣工使用(运营)后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则作为当期收 益性支出对待,列入损益。   例:某企业1999年度财务费用中列支长期借款利息30000元,此项利息支出 系该企业为新建的生产车间贷款所发生的,本生产车间已于1999年6月30日正式 决算投入运营。企业的账务处理为:   借:财务费用30000元   贷:银行存款30000元。   作为专项借款利息,其前半年所发生利息15000元应予资本化,列入新建生 产车间购建费用,而不应计入当期损益,只有后半年的15000元属于收益性支出。 该企业这样做,显然挤占了1999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对前半年应负担的利息 15000元进行纳税调整。   三、“以贷还贷”时的利息审查。当前企业经济效益不佳,尤其是大部分地 方企业亏损严重,资金周转困难、无力偿还债务,涉及到银行贷款,在无法清偿 的情况下,银行和企业往往采取“以贷还贷”的办法暂时缓解双方的资金矛盾。 有这种情况的企业一般不按期计列利息支出,而是以“收付实现制”的方式来进 行会计核算。   例:某企业1999年3月31日与开户银行协商决定,将1998年3月31日的一年期 贷款一笔500000元作转贷处理,当天贷入515000元,全部用于归还此笔贷款本息 (设利息为15000元)。企业作出的账务处理是:   A、借:银行存款 515000元     贷:短期借款 515000元   B、借:短期借款 500000元 财务费用 15000元     贷:银行存款 515000元   可以看出,该企业未遵守权责发生制原则,一笔直接将15000元利息支出全 额计入了当期损益,不符合税法规定。这里且不提借款合同印花税问题,单就财 务费用而言,应将1998年发生的利息支出11250元计入上年度损益调整,而其余 3750元才是本年度应负担的利息,企业这样做,挤占本期应纳税所得额11250元, 应作纳税调整。   四、企业存款利息审查。企业存款所取得的利息是用于抵减财务费用的。在 实际工作中,尽管大部分企业能够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开户的金融政策,其利息收 入核算符合规定,但有些企业“公款私存”等现象仍然存在。其所取得利息往往 被列入“小金库”,置于企业账外;再有,企业在与私营企业、个体户等业务往 来过程中,由于对方对票据的索取一般不重视,故有时从这些客户手中追索的如 货款利息等也会被企业纳入“小金库”,如此等等。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财 会制度和税法,是不容易查处但非常值得重视的。   例:A公司1999年1月1日以预付货款名义支付B公司800000元,账务处理为:   借:预付账款——B公司800000元   贷:银行存款 800000元   6月30日,以未提货从而退款的名义如数收回800000元,作账为:   借:银行存款 800000元   贷:预付货款——B公司 800000元   实际上,这笔业务是双方协商的A公司向B公司借款事宜,A公司在收到还款 的同时还用临时收据收取利息30000元,打入了“小金库”。   这里仅就涉税问题而言,很显然,被纳入“小金库”的利息收入30000元应 冲减而未冲减当期财务费用,造成A公司1999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严重失实。对 于类似问题,是应当从严查处的。        (c20000223002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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