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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股份公司“送股”不应在分配环节征税

录入时间:2000-02-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5/2000信息】 股份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年终 分配时(上市公司还有中期分配),采取的分配形式有四:1.以现金派发红利; 2.以总股本为基数按一定比例用税后利润送股;3.以总股本为基数按一定比 例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4.以总股本为基数按一定比例金额配股。现行税收政 策规定对股份公司以现金派发红利应课征所得税。有一种观点认为,对股份公司 采取“送股”的分配形式应在分配环节对“送股”课征所得税。笔者对此不能认 同。理由有四: 其一、对资本不应课税。资本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剩余价值表现为 全部资本的产物时转化为利润。资本的生命在于对实现利润最大化的追求。取得 一定数量规模的利润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一定数量规模的资本。不断追求新的利 润目标需要在原有资本规模基础上追加投入新的资本。资本是一种生产经营投入, 对资本课税也就是对生产经营投入课税,其结果是制约了资本规模的扩大,这势 必影响产出的效率,也不利于企业为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而必须进行的扩大再生 产。因此,对资本不应课税。股份公司以现金派发红利,表明其税后利润经分配 后已经变现并退出生产流通领域,而进入消费领域转化为消费基金了。股份公司 采取“送股”的分配形式,则表明其税后利润经分配后并没有变现转化为消费基 金,而是直接股份资本化了。被分配利润直接股份资本化,表明其并没有退出生 产流通领域,而是仍然保持着完整的资本形态,具有资本的显著特征。 其二、现阶段应实行积极的鼓励资本扩张的税收政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市场对社会资源配置的功能总是通过一些经营不善、亏损严重的企业破产倒闭, 一些先进企业对其他企业实施收购、兼并等活动中表现出来的。而能够实施对其 他企业收购、兼并行为的一般都是资本实力雄厚的企业。资本实力是一个企业在 资产规模、经营规模和效益规模方面的综合反映。股份公司实行股本扩张反映了 其资产规模、经营规模、效益规模同步扩张的内在要求。而能够实施股本扩张行 为的总是那些经济效益好、有广阔发展前途的企业。通过进行股本扩张,股份资 本“滚雪球”的效应才能充分体现出来。对股份公司实施“送股”在分配环节课 征所得税的结果,是对股份公司股本扩张的一种限制或制约。限制或制约了股份 资本的扩张,也就限制了先进企业对其他企业实施收购、兼并。这显然有悖于资 本竞争的原则。资本竞争的结果是优胜劣汰,通常形象比喻为“大鱼吃小鱼”。 纵观国际上排名前十多位的世界著名大型企业集团,放眼我国股市,尽是些“小 鱼河虾”,能算得上是“大鱼”的实在是凤毛麟角。总应该有几条像样的“大鱼 ”吧,这既是资本竞争规律的要求,也是“自然生态平衡规律”的内在要求。要 增强我国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就必须实行积极的鼓励企业进行资本扩张的税 收政策。当前应大力发展壮大资本市场规模,而不应从资本市场抽血。 其三、避免重复课税,贯彻公平负担的原则。从股份公司的现状看,有上市 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从股本结构看,有国家股、法人股、职工股和社会公众股; 从流通情况看,有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如果对股份公司“送股”在分配环节课征 所得税,当股票所有者(公司法人)将股票转让时也就是在变现时,还应按照现 行税收政策的规定对其转让收入并入总收入课征所得税,也就是说对同一课税对 象将征收两次相同税种的税收,也就是重复课税,这从一定程度上将限制资本的 流动性。而市场机制对社会资源配置的功能正是在资本的流动中实现的。 其四、积极鼓励证券投资。证券市场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股份公 司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同国债市场、企业债券市场投资相比,证券市场投资属 高风险投资,投资和投机的特性兼而有之。投资高风险不一定获取高收益,但应 当承认投资高风险应该获得高收益。因为,正是对未来获取高收益的期望值激发 着投资者的投资热情,所以对这个期望值不应轻易打折扣,以有利于积极培育和 稳定发展证券市场。 综上所述,对股份公司“送股”不应在分配环节课税,而应在其所有者转让 时即变现时课税。对社会流通股课税则应维持现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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