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
录入时间:2000-02-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4/2000信息】 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
企业的发展,1999年10月21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京地税企[1999]556号文
件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并根据文件规定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现将税
收政策的主要内容及征收管理办法介绍如下:
一、税收政策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1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
9]156号文件规定,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其发放的工
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二、征收管理办法
1.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1999]48号文件精神,实行企业所
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开发生产企业的范围包括: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原北京
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海淀试验区)、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原北京市新技术
产业开发试验区丰台科技园区)、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原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
发试验区昌平科技园区),以及原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区域范围内的北
京电子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2.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是指企业自行开发、具有研制过程并进行生产的企业,
单纯的软件生产及销售企业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软件开发生产企业的认证标准,按照市科委、市经委、市财政局、中关
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京科新发[1999]第352号《关于下发〈北京市软件开发生产企
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进行认证(见附
件)。
4.已进行认证并取得“北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小组”颁发的《软
件企业证书》的企业,自取得认证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持《软件企业证书》(
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损益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及税务机
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软件
开发生产企业申报审批证书》,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从认证之日起亭受企业
所得税税收优惠。
5.对于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认证证书,以及在复核中发现不符合软件开发生
产企业认证条件的,税务机关将对企业以前年度或上一年度已按实际发生额税前
扣除的工资按照税法规定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6.本办法从1999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 (w20000225059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