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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

录入时间:2000-02-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4/2000信息】 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 企业的发展,1999年10月21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京地税企[1999]556号文 件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并根据文件规定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现将税 收政策的主要内容及征收管理办法介绍如下:   一、税收政策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1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 9]156号文件规定,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其发放的工 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二、征收管理办法   1.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1999]48号文件精神,实行企业所 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开发生产企业的范围包括: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原北京 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海淀试验区)、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原北京市新技术 产业开发试验区丰台科技园区)、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原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 发试验区昌平科技园区),以及原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区域范围内的北 京电子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2.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是指企业自行开发、具有研制过程并进行生产的企业, 单纯的软件生产及销售企业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软件开发生产企业的认证标准,按照市科委、市经委、市财政局、中关 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京科新发[1999]第352号《关于下发〈北京市软件开发生产企 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进行认证(见附 件)。   4.已进行认证并取得“北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小组”颁发的《软 件企业证书》的企业,自取得认证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持《软件企业证书》( 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损益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及税务机 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软件 开发生产企业申报审批证书》,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从认证之日起亭受企业 所得税税收优惠。   5.对于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认证证书,以及在复核中发现不符合软件开发生 产企业认证条件的,税务机关将对企业以前年度或上一年度已按实际发生额税前 扣除的工资按照税法规定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6.本办法从1999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    (w20000225059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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