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工商税收纳税辅导 > 正文

我们该不该再次缴纳房产税?

录入时间:2000-02-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7/2000信息】 问:我们是一家国有企业的劳动服务 公司,前几年企业将几间门面房交给我们使用(产权还是企业所有,我们仅有使 用权),我们按企业的规定每月上交一定的使用费。由于经营需要,我们又将房 屋出租他人使用。我们按规定缴纳了营业税以及相应的几种税。现在,税务所的 同志提出要我们再缴纳12%的房产税(以房租为计算基础)。我们认为:该房 屋是一大楼的小部分,且属于国有资产,企业是产权所有者,已经按有关规定缴 纳1.2%的(以房屋原产值为计算基础)房产税,请问我们是否还要缴纳12 %的房产税?是不是只要房屋使用者将房屋出租,不管产权所有者是否缴纳了1 .2%的房产税,使用者都要缴12%的房产税?房产税是否有就高不就低一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为产权所有人或房产使用人。按照此规定,你们的劳动服务公司是缴纳房产税的 纳税义务人。   另外,你们劳司现把房屋出租出去,还应该按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                          (af200002048021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