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该不该再次缴纳房产税?
录入时间:2000-02-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7/2000信息】 问:我们是一家国有企业的劳动服务
公司,前几年企业将几间门面房交给我们使用(产权还是企业所有,我们仅有使
用权),我们按企业的规定每月上交一定的使用费。由于经营需要,我们又将房
屋出租他人使用。我们按规定缴纳了营业税以及相应的几种税。现在,税务所的
同志提出要我们再缴纳12%的房产税(以房租为计算基础)。我们认为:该房
屋是一大楼的小部分,且属于国有资产,企业是产权所有者,已经按有关规定缴
纳1.2%的(以房屋原产值为计算基础)房产税,请问我们是否还要缴纳12
%的房产税?是不是只要房屋使用者将房屋出租,不管产权所有者是否缴纳了1
.2%的房产税,使用者都要缴12%的房产税?房产税是否有就高不就低一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为产权所有人或房产使用人。按照此规定,你们的劳动服务公司是缴纳房产税的
纳税义务人。
另外,你们劳司现把房屋出租出去,还应该按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
(af200002048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