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该从何时开始纳税?
录入时间:2000-02-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7/2000信息】 问:实际生活中,甲乙双方有时采取
以下两种方式合作建房:一是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
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二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
第一种情况,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所有权,发
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乙方则以转
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第二种情况,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
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
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这一过程,乙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取若干年
的土地使用权,甲方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甲方应按“服务业—
—租赁方”征收营业税,乙方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现在要问的是:两种情况下双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从何时算起?
答:第一种情况,甲乙双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双方签订合同的生效之日。
第二种情况,甲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营业收入款项或者索取营业收入
款项凭据的当天;乙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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