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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再就业可享受更多税收优惠

录入时间:2000-02-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5/2000信息】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切实 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精神,继1999年出台的 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之后,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进一 步对企业吸纳下岗职工再就业给予了相应优惠。这也是近两年来国家税务总局为 鼓励下岗职工再就业,再次出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据了解,这一政策将"下岗职工"的范围界定为两类。一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 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因企业生 产经营等原因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 人员;二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人员。下岗职工 在持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下岗证明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按照规 定办理税务登记之后,就可以享受有关税收政策优惠。   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及时对中央鼓励下岗职工再就业的精神作出反应, 结合国家经济发展状况,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细化为具体的优惠政策,首 先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给予了税收优惠。   这一政策规定"社区居民服务业"主要是指" 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和方便的行 业、活动",并将其具体细化为包括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 婴 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及幼 儿和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避孕节育咨询、优生优育优教咨询等 8个方面的内容。鉴于我国各地区的差异,政策允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 税务机关在上述8项内容之外,根据具体情况增加优惠的适用项目,并报国家税 务总局备案。   对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所取得的营业收入,这一政策规定:个人 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占企 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1年内免征营业税;1年 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年~ 2年。   这一政策同时规定:对于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 起,1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经营所得和劳动 报酬所得,1年免征个人所得税。上述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重新 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年~2年。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   在1999年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这次的政策积极鼓励企业 吸纳下岗职工再就业,并将可享受税收优惠的范围由原政策规定的居民服务业进 一步扩大。   根据这一政策,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最多可享受3年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新办劳动就业服 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最多可享受3年的减、免征收所 得税的优惠。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在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 业人数30%以上的,经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再减半征收所得税2 年。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介绍,通过税收政策配合国有企业3年解困主要有两 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国有企业本身给予税收政策优惠,二是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 励和帮助企业下岗、分流人员再就业,解决富余人员对企业的压力。这次政策进 一步扩大了对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税收优惠范围,加大了税收政策对下岗职工 再就业的扶持力度,无论是对于下岗职工个人,还是对于吸纳下岗职工的企业, 都将产生积极影响,从而对国有企业3年解困形成有效的配合。去年以来对下岗 职工再就业给予的税收优惠,起到了较好的效果,对支持国企改革、稳定下岗职 工队伍起到了积极作用。   据了解,与此次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还有:对于吸纳国有 企业下岗职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符合贷款条件的中小企业、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就业实体,有关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将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对 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或者开办私营企业的,开业1年内 将减免工商管理等行政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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