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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实施范围的问题

录入时间:2000-02-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6/2000信息】 为加强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明确 《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实施范围,便于企业执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于1 999年4月2日转发了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实施范围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9]168号),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按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适 用于经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经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如需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为了统一会 计政策,可要求其子公司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如果其子公司未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按《股份有限公司会计 制度》的规定对子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数字编制合并会计报 表。   三、如果企业集团中母公司属于非股份有限公司,而其部分子公司属于股份 有限公司,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和其他非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是否执行《股份 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由母公司确定,但对外提供的合并会计报表,母子公司所 采纳的会计政策应当统一。   四、上市公司如为母公司,其所属的子公司是否可执行相关的具体会计准则, 按上述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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