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实施范围的问题
录入时间:2000-02-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6/2000信息】 为加强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明确
《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实施范围,便于企业执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于1
999年4月2日转发了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实施范围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9]168号),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按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适
用于经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经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如需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为了统一会
计政策,可要求其子公司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如果其子公司未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按《股份有限公司会计
制度》的规定对子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数字编制合并会计报
表。
三、如果企业集团中母公司属于非股份有限公司,而其部分子公司属于股份
有限公司,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和其他非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是否执行《股份
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由母公司确定,但对外提供的合并会计报表,母子公司所
采纳的会计政策应当统一。
四、上市公司如为母公司,其所属的子公司是否可执行相关的具体会计准则,
按上述原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