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也要贴印花
录入时间:2000-01-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5/2000信息】 某建筑公司于1998年4月份改制。改
制前为镇办集体企业,改制后变为原公司经理等三人投资的股份制企业。企业名
称、法人代表均未变动,企业于1998年5月重新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为200万
元。新办企业仍继续沿用原企业账簿,总账重新登记实收资本200万元。原企业
账证已贴花,改制后新企业未增贴印花。
根据《印花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印花税的纳税人(贴花人)应为立账
簿人。企业改制前,原企业即是立账人也是纳税人,自应贴花纳税。企业改制,
虽然名称和法人代表都未发生变化,但企业已由原来镇办集体企业变为私有股份
制企业,并且重新办理了营业执照,这就意味着原企业已注销消失。在税收上,
原企业的纳税主体资格也随之消失,新企业成为新的纳税主体,理应依法纳税。
虽然新企业仍沿用老账簿,但改变不了新纳税主体的身份,必须重新贴印花。税
务机关据此补征该企业实收资本类印花税1000元,其他账证印花税55元,并按所
偷税款处以罚款1055元。 (ap200001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