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付这本“糊涂帐”
录入时间:2000-01-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5/2000信息】 问:我是一名税务稽查人员,最近对
一小规模纳税人进行了检查,该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该企业从事木材销售、木材加工及家俱加工业务,1998年元月至10月取得木
材加工收入93.07元,家俱加工收入8251.72元,木材经销收入19946.59元,
合计收入28291.38元。发票收入为28735.91元。
原材料科目期初余额71369.21元,借方发生额为零,贷方发生额18601.
97元,期末余额为52767.24元。
生产成本借方发生额为44257.79元(其中原材料18601.97元,地租6083.
30元,折旧费4606.42元、工资14966.10元),贷方发生额为44257.29元。
该企业财务核算不健全,未设产成品、产品销售成本科目。我就将生产成本
贷方发生额视同产品销售成本,那么产品销售成本比产品销售收入要大15966.4
1元,这就存在明显的问题:该企业不仅没有产品销售利润,而且还呈现负数,这
不符合企业经营的规律。据我估计认为是没有开票的收入未申报,由于该企业不
能如实提供购货及入库、出库的原始单据,所以无法具体掌握该企业的生产经营
状况,我就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关于企业价格明显偏
低并无正当理由的,其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也就是其销售收入
=(生产成本)44257.79×(1+成本利润率10%)=48683.57元,倒算出的产品
销售收入48683.57,减去已申报收入28291.38,少申报收入20392.19元,
乘以6%的税率,应补缴增值税1223.53元。
以上是我个人对该企业的检查处理意见,现求教于您,不知这种计算方法是
否正确,如不正确,那具体应该怎样计算。
答:您所反映的情况及处理基本上是正确的,至于怀疑企业“没有开票的收
入未申报”,除通过查帐取得确凿证据外,还可通过对该企业经营规模及市场变
化因素等进行踪合分析加以判断。
另外,对核定应纳税额的依据,就来信说明的情况看,单凭《细则》第十六
条“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理由不够充分,因为问题可能不单是产品价
格问题,而主要是一部分收入压根儿就没有申报的问题。因此,处理依据应以
《征管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35条为主要依据,这样才
能使处理的法律依据更充分,更有力。 (af200001047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