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计提”不会增加企业税负
录入时间:2000-01-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4/2000信息】 随着年报季节的到来,有关财政部规
定的“四项计提”的话题又开始热了起来。近日有人提出,计提四项准备会令上
市公司多交税,甚至重复纳税,引起了投资者的广泛关注。是不是这样呢?对此
应该怎么看呢?
在经济领域里,财务会计和税法是两个不同的分支,体现着不同的经济关系,
服务于不同的目的,并遵循不同的原则。财务会计核算必须遵循一般会计原则,
符合会计的有关概念框架以及会计准则对实务的要求,其目的是为了真实、完整
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及财务状况变动的全貌,为投资者、债权人、
企业管理者以及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税法是以课税为目的,
遵循“不重不漏”的原则,并依据有关的税收法规,确定一定时期内纳税人应交纳
的税额。从所得税角度考虑,主要确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对企业的经营所得
以及其他所得进行征税。
财务会计和税收法规的本质区别在于确认收益实现和费用扣减的时间不同,以
及费用的可扣减性不同。由于财务会计是按照会计准则核算收益、费用、利润、资
产、负债等,税法是按照税收法规确认收益、费用、利润、资产、负债等,因此,
按照财务会计方法计算的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结果不一定
相同。其不同主要表现为两种差异:即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是指,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
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这种差
异在本期发生,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如我国税收法规规定,企业购买的国债利息
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交纳所得税;但按照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购买国债所
产生的利息收入,计入损益。由此产生了按照会计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与按照税收
法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永久性差异”。
“时间性差异”是指,税法与会计准则在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
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时间性差异发生于某一会计期间,
但在以后一期或若干期内能够转回。如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短期投资期末按成本与
市价孰低计价,期末短期投资成本高于市价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减少当期的利
润总额;但按照税法规定,短期投资期末计提的损失准备不能从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额前扣除,待短期投资实际发生损失时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由此产
生了按照会计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与按照税收法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
“时间性差异”(即“暂时性差异”)。
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收益、费用或损失的确认和计量原则方面的不同,而导致按
照会计准则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
在会计核算中可以采用两种不同的方法进行处理,即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
1999年度上市公司按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对公司的应收账款、
短期投资、存货、长期投资计提相关的损失准备,并将当期计提的损失准备计入当
期损益。这是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对公司的资产再计量所产生的会计问题,其目的
在于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谨慎原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
度》中规定:“公司按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方法与有关税收规定相抵触的,应当
按照本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而这一原则也是与国际
惯例相一致的,并不是我国独有的。
那么公司计提四项准备后是否会造成重复纳税呢?从理论上讲是不会的。按照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计提的四项准备(除坏账准备可按税
法规定的比例计提外,下同),均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即公司1999年度计提的、
计入当期损益的四项准备,应当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计算在内。例如,某公司
1999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30000万元,当年计提的四项准备为4000万元(不含税
法允许扣除的部分),假设所得税率为15%,所得税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并无其
他纳税调整事项,则该公司1999年度应计入损益的所得税费用为5100万元[(30000
+4000)×15%],净利润为24900万元[30000-5100]。虽然该公司因计提四
项准备而减少了净利润,但符合谨慎原则,在利润分配时以较小的净利润作为分配
基础,不会出现超分配的现象。假设第二年,该公司应提的四项准备为2000万元,
表明有2000万元增加了第二年的利润,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将因减少四
项准备而增加的利润总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仍以上例为例,假如该公司第二
年实现利润总额仍为30000万元,其中,因减少四项准备而增加的利润总额为2000
万元,该公司第二年应计入损益的所得税费用为4200万元[(30000-2000)×
15%],实现净利润为25800万元[30000-4200]。
由此可见,虽然公司计提四项准备减少了净利润,似乎当期计入损益的所得税
费用比实际税率要高,但第二年当减少四项准备增加利润总额时,计入当期损益的
所得税费用却要比实际税率低,因此,从长时间的平均所得税率看,仍然是实际的
所得税率。
因此,广大投资者不应当简单地理解计提四项准备对公司业绩的影响,以及计
提四项准备所带来的税收问题。投资者而应当更加关注公司的未来发展前景,竞争
能力,以及公司的现金流量等综合因素,并以此作为其投资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