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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的确定

录入时间:2000-01-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4/2000信息】 以旧换新,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自己的 货物时,有偿收回旧货的行为。根据1993年12月28日国税发(1993)154号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2款第3项的规定:“纳 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并 且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这是因为销售货物与收购货物是两个不同的业务 行为,销售额与收购额不能相互抵减。同时,也是为了严格增值税的计算征收, 防止出现人为的销售额不实。           (d20000123003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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