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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不得转借

录入时间:2000-01-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4/2000信息】 最近,磁县国税局稽查局税务人员在 对某私营企业耐火材料厂检查时,发现该厂将5份工业企业普通销售发票转借给 另一家耐火材料厂使用,便当即对该厂的这一错误做法作出了罚款3000元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单位和个人转借、转让、代开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开 具发票的行为,对有此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 所得,可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所以,笔者在此提醒企业的厂长经理及财务 人员,无论何种发票,千万不能转借,否则受损失的将是企业本身。                          (aa991229002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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