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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清单结算之日 纳税义务即发生

录入时间:2000-01-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4/2000信息】 某市医药制品厂是以生产各类抗生素 类药为主的专营厂家。从1996年开始实行定点代销产品,使其产品逐步打开市场 销路,取得可观的经济效益。自1997年起,该厂将代销单位已经销售,尚未收到 货款的业务,未按期作销售的情况下,结清代销清单,致使当应纳税款未能及时 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一款规定,“将货物交 付他人代销,视同销售货物”,同时,第三十三条第五款还规定,“委托其他纳 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经检查人员认真审核,该厂1997年1月至1998年12月,共与定点代销单位结 完代销清单各种药品价值270万元,销项税额45.9万元,扣除进项税29.1万元, 应纳税额为16.7万元,累计滞纳税款时间长达612天,严重影响了国家税款及时 足额上缴国库,检查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因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 责令其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                          (aa991229002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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