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出职工住宅未核销的要缴房产税
录入时间:2000-01-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4/2000信息】 近期,我们对石家庄市一家工业企业
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出售职工住宅未核销账面固定资产价值,令其补缴了房
产税。
该企业却提出,售出的职工住宅不应缴纳房产税。根据冀地税函〔1998〕7
1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出售部分职工住宅产权,并按出售部分产权比例核销固定
资产价值的,按照企业拥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的余值计征房产税;对房改后
企业出售职工住宅产权但不作会计处理的,按原规定计征房产税。根据上述规定,
由于该企业住宅楼售出后未进行账务处理,因此,税务机关令其补税是正确的。
(aa991229002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