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纳金须与税款同时缴纳
录入时间:2000-01-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4/2000信息】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二款规定"按
日加收滞纳税款"的滞纳金,这一规定内涵较深广,应如何理解和贯彻执行,许多
人的看法和做法不尽一致;理解上述规定,应先明确什么是滞纳税款?所谓滞纳
税款,是指在缴纳欠缴税款时,所缴纳的欠缴税款,由欠缴转化为缴纳已不再属
于欠缴税款的范畴,所以把缴纳欠缴税款称之为滞纳税款。
"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滞纳金,就是按日加收缴纳欠缴税款的滞纳金。加收
缴纳欠缴税款的滞纳金,不是对缴纳欠缴税款的加收,是对欠缴税款加收滞纳金,
加收环节是在缴纳欠缴税款时,加收依据按照缴纳欠缴税款计算加收。这一规定,
一是规定滞纳金加收环节,是在缴纳欠缴税款时;二是规定加收依据是缴纳的欠
缴税款,这就决定了滞纳金必须与税款同时缴纳。
所谓"加收"滞纳金,是指按照加收依据计算"加收"。不缴纳欠缴税款,先行加
收滞纳金,没有加收依据,无法计算;不能加收,也不能称作"加收"滞纳金,按所
欠税款加收,也不能称谓加收的是"滞纳金"。
滞纳金不与税款同时缴纳,无法审核加收的错对,没有制约可以随意加收,
弊端很多。无论是先行加收滞纳金,还是先缴纳欠缴税款,都违反《税收征管法》
规定,起不到加收滞纳金作用。 (aa9912002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