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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单位的营业用地需缴纳土地使用税吗?

录入时间:2000-01-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4/2000信息】 问:我单位临街盖了一排平房作为店 面出租,近日县地税机关要求我单位缴纳土地使用税。请问,免税单位营业用地 还缴税吗?   答:《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免缴土地使用税。但是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 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条又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 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而这些单位生产、营业 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所以你单位占地 盖房并出租,属于营业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计算并缴纳土地使用税。                          (aa99122200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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