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单位的营业用地需缴纳土地使用税吗?
录入时间:2000-01-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4/2000信息】 问:我单位临街盖了一排平房作为店
面出租,近日县地税机关要求我单位缴纳土地使用税。请问,免税单位营业用地
还缴税吗?
答:《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免缴土地使用税。但是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
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条又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
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而这些单位生产、营业
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所以你单位占地
盖房并出租,属于营业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计算并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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